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单位: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朝阳路1199号
法定代表人:彭智明
二、受委托单位: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西湖镇人民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熊 毅
为进一步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经报常德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 以及《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就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进行委托。
三、委托执法范围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辖区内。
四、委托期限
从2026.5.16至 2027.5.15止。
五、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受托单位以委托单位名义对辖区内中央、省驻常企业和市属企业以外的区属企业、中小微企业开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具体委托执法事项清单见附件)
六、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受委托期间从事委托权限内的执法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受委托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委托机关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受委托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终止或解除委托。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提供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及其它相关资料。
七、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受委托单位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单位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如果以受委托单位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过委托的权限和范围执法,或者将委托机关委托给自己的权限再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行使的,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委托组织承担。
2、受委托单位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4、因受委托单位的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受委托单位应以委托机关名义为主答辩或者应诉,委托机关给予协助与配合。产生行政赔偿的,由受委托单位承担赔偿后果。
5、受委托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同时,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考核。
八、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机关、受委托单位各持一份,另一份由委托机关报市司法局备案。
九、本委托书自委托机关和受委托组织法定代表人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按签订的委托期限执行。
十、行政执法委托书一年一签,委托期满后,委托机关因工作需要继续委托行政执法的,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评议后,再行委托事项。
附件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委托下放执法事项清单(41项) | |||||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执法主体 | 执 法 依 据 | 受托单位 |
1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 西湖管理区应急管理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 同上 |
3 | 行政处罚 |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 同上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 同上 |
5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同上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 同上 |
7 | 行政处罚 | 对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 同上 |
8 | 行政处罚 | 对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 同上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 同上 |
1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 同上 |
11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九条第七项。 | 同上 |
1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 同上 |
13 | 行政处罚 |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 同上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 同上 |
15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 同上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 同上 |
17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二条。 | 同上 |
18 | 行政处罚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 同上 |
1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 | 同上 |
2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88号,2021年6月10日予以修改,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 同上 |
21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行为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 同上 |
22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 同上 |
23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 同上 |
24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同上 |
25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项。 | 同上 |
2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 同上 |
27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 同上 |
28 | 行政处罚 | 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 同上 |
29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同上 |
30 | 行政处罚 |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 同上 |
31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同上 |
32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1.【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2.【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33 | 行政处罚 | 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同上 |
3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有关规定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 同上 |
35 | 行政处罚 | 相关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 同上 |
36 | 行政处罚 | 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29日予以修改,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 | 同上 |
37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 | 同上 |
3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 | 同上 |
3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 | 同上 |
40 | 行政处罚 | 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部令第6号,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四项。 | 同上 |
41 | 行政处罚 |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 常德市应急管理局 | 【部门规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根据 2015年 5月 27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 同上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