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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管理区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戴帽工程”专项整治行动公告

来源:西湖管理区 2021-10-11 09:11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深化全省“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工作成效,严防交通事故发生,确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决定,自 10 月 10 日起至 12 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摩托车、 电动车“戴帽工程”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整治区域 

全区主干公路、镇区道路、各乡镇村(社区)主要道路。

二、集中整治时间

10月10日至12月31日为整治时间,直至全区摩托车、电动车戴盔率达到90%以上。

三、整治车辆范围

(一)二轮、三轮摩托车;

(二)二轮、三轮电动车;

四、整治重点违法

(一)无证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未注册登记车辆上路行驶的;

(三)驾乘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非法加装伞具的;

(五)酒后驾驶的;

(六)违法载人、参与非法营运的;

(七)闯红灯、逆行、违法变道、乱停乱放等。

五、整治工作措施

(一)集中整治。组织公安交警、交通、城管、乡镇、派出所等部门,集中力量开展最严厉联合查处行动。采取现场查扣、拖车、锁车、处罚等方式开展执法。

(二)从严查处。违法上路行驶摩托车、电动车,一经查处,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到位。对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听劝阻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直至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曝光。所查处的典型交通违法案例,一律通过媒体曝光;涉及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所在单位,并抄告区文明办、区纪监委.

                                 西湖管理区

                           2021年10月8日


附:

违法行为处罚标准和依据:

1、无证驾驶摩托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99条之规定,罚款500元,可并处拘留15日;

2、驾驶未注册登记摩托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5条之规定,罚款200元;驾驶未注册登记电动车的,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1项、第29条之规定,罚款50元;

3、驾驶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1条、第90条之规定:记2分、罚款50元;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3项、第29条之规定,罚款20元;

4、驾驶摩托车非法加装伞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项、《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之规定:罚款500元;驾驶电动车非法加装伞具的,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19条第2款第7项、第29条之规定: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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