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CD033-20200106-7115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主题: | 政策解读 |
文 号: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发文日期: | 2018-08-23 |
《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日前,湖南省省长许达哲签署第284号政府令,正式公布经省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对违反《办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故障频率或者投诉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将维护保养业务进行转包、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终审:西湖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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