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管理区河湖长制群众监督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涉及全区境内河湖(河流:澧水西湖管理区段、西湖高水内江、新港河、黄泥湖)的违法犯罪行为,实现河湖“水清、河畅、岸绿、景美”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湖管理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西湖管理区河长办为区级举报中心,公开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在区级河长、湖长公示牌上予以公布。举报电话为0736-2822435,举报手机号码为:15364161691,举报接待时间为全天24小时。对符合奖励规定的线索,经核实无误,举报人可获50元—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有奖举报是指存在下列涉及全区境内区级河湖的违法行为,可能妨碍行洪、危害河堤、影响河势稳定或河流水质的情形: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涉河建设项目施工的;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房屋、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弃置土石、垃圾,堆放物料,种植林木或高杆作物,设置拦河渔具的;
(三)填堵封盖河道,侵占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的;
(四)侵占、损毁、移动历史洪痕标志、河道管理范围界桩、告示牌以及防汛、水文监测、通信照明等设施的;
(五)未经批准,直接向河道排放污水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禁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
(七)船舶向水体排放废油、残油、垃圾和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的。
(八)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畜禽养殖、餐饮等对水体有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使用农药及其他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的。
(十)投放化肥、粪便、动物尸体(肢体、内脏)、动物源性饲料等污染水体的方式从事水生养殖的。
(十一)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堤、妨碍行洪、影响河流水质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箱或来人等举报方式,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第五条 举报内容应包含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的详细情况,包括:违法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有关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基本违法事实(或违规现象),其他相关证明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必要时要配合河长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或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不得歪曲事实,更不得恶意举报。
第七条 区举报中心按照举报内容及时安排问题所在的辖区内基层河长到现场核查,听取举报人和群众意见,将核查处理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区举报中心,区举报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举报中心应建立健全举报档案,包括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等。
第九条 参与奖励的举报者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未被河湖长制相关责任单位掌握;
(二)举报的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人系非从事河湖管理的工作人员;
(四)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第十一条 对联名举报同一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的,应视为一次举报,被受理的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区级举报中心应定期在西湖管理区政府网站公示举报事项核实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区级举报中心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以及举报的具体情节,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非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涉及全区境内河湖违法行为举报中心举报奖励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奖励标准和程序。违规奖励的,依照有关规定依法问责。
第十六条 乡村级河湖长制有奖监督举报实施办法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西湖管理区河湖长制公众反映问题渠道
1、监督举报电话:0736-2822435
2、举报电子邮箱:569985071@QQ.com
西湖管理区河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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