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管理区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立单位 | 设立依据 | 征收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1 | 投标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保证金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履约保证金 | 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3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 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竞争谈判响应文件、竞争性磋商响应文件、询价响应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4 | 政府采购履约 保证金 | 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 履约保证金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5 | 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 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9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24号) | 按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款(或总造价)的2%收取,一个报建工程项目交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省重点建设交通项目按1.5%合同金额交存。保证金实行差异化交存管理。(湘人社发〔2016〕24号、常人社发〔2016〕32号)。 | 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保证金交存核定表向银行专用账户交存,再凭银行出具的交存凭证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开具保证金交存凭证和签订《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湘人社发〔2016〕24号、常人社发〔2016〕32号)。 | 确认完成合同工程量80%,且确认农民工劳动报酬得到了正常支付的,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申请返还60%。工程验收合格备案3个月后,该工程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或已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中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结算完毕,可申请退还保证金余额。(湘人社发〔2016〕24号、常人社发〔2016〕32号)。 |
6 | 工程质量保证金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7 | 海关风险类 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9号) | 风险类保证金是风险担保的一种,包括滞报金保证金和保税货物保证金等类型。当事人提供的担保应当与其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相当,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8 | 海关税款类 保证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 | 税款类保证金是海关税款担保的一种,包括征管、审价、反倾销反补贴、归类、原产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类型,担保金额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 办理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以及真实、合法、有效的财产、权利凭证和身份或者资格证明等材料。海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相关财产、权利等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当事人申请办理总担保的,海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担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担保财产、权利退还手续: |
9 | 担保金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 涉案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 | 应制作《海关收取担保凭单》送达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告知其缴纳担保金的数额、应当将担保金存入决定机关指定银行专门账户的户名,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担保金。 | 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应当及时解除其担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
10 | 旅游服务质量 保证金 | 国家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 |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人民币1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镜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保证金账户增存人民币30万元。 |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行政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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