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吊销湖南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湖南丰瑞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经查,当事人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其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已连续六个月以上。
以上事实有信息化系统年报查询记录、税务机关报税证明、现场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因无法在当事人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与之取得联系,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本处罚决定书,本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德市西湖区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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