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ZX001号
湖南车霸房车实业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因当事人涉嫌连续5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本局于2026年8月31日指定戴隆武、李秉寰为办案人员,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系我局辖区内的企业,经我局依法核准登记设立。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应在每年6月30日前依法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湖南市场主体综合管理系统公示信息查询,当事人均连续5年及以上未公示年度报告,自2022年7月18日起即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未改正。我局无法根据登记的住所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两次向其住所邮寄专用信函,均无人签收,应当认定为湖南车霸房车实业有限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八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定。现决定予以湖南车霸房车实业有限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 2821009
联系地址: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教育路1号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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