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西自然资收字〔2020〕1号
湖南鑫荣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西湖管理区原国土资源局与你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证书常西国用2015字第35号,(合同电子监管号为4307002015B00167),面积为4166.21平方米宗地,座落于汉寿县东洲乡九狮村,宗地四至:东抵九狮村村道,西北抵东洲乡九狮村耕地,南临新建S205连接线。出让价款90万元。西湖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文号为西自然资土闲认字〔2020〕1号。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报请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批准,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我局联系人:罗惠明 刘保营 联系电话:0736-2822432
西湖管理区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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