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九月下旬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西湖政务网9月2日讯(记者 高中康)近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经区管委研究决定,我区将从2016年9月20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从9月20日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都将实施统一登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区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原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停止发放。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区国土资源局为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全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其所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承担不动产登记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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