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湖管理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号:【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西湖管理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4月14日

 

西湖管理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提高政府性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政府性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决策和立项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6号)、《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德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22〕1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区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上述第(一)(二)种情形属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及其他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或资产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第(三)种情形属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

上述第(二)(三)种情形所称国有投融资公司,是指纳入名录管理的区属融资平台公司和国有投融资企业。严禁为规避项目审批监管而新成立融资平台公司等来开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项目专账核算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等相关制度;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相关规定落实咨询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区发展改革统计局负责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编制本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履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指导协调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应用、招投标、项目代建等工作,统筹项目评估督导、重大项目前期及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牵头组织向上级发改部门汇报落实重大政府性投资经营性项目投资联审工作。

(二)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安排额度审核当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算、结算评审,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变更事项,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按规定审核拨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牵头组织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评估论证工作,参与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投资联审工作。负责对区属投融资公司项目建设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三)区审计局负责编制区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对区本级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区属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四)区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水利)、卫健、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申报争取相应领域项目建设资金,依法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

(五)区属投融资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工作。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二)履行立项手续(含节能评估审查、招标事项核准);

(三)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预算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审批手续;

(四)按国家限额标准依法招投标、政府采购;

(五)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联合验收;

(七)结算评审、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八)管养职责移交或资产移交。

各程序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对可以并联审批的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建立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策划机制。区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项目的策划和开发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根据区财政局提出的年度预算控制额度,区直行业主管部门拟定行业项目年度计划,报区管委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统计局统筹编制政府投资年度建议计划,依次报分管项目副主任、主任同意后提请区委会议审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完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公众参与机制,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必须严格执行。未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立项手续。因发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确需新增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程序报区管委批准。

第十条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区财政局统筹,依次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提请区委会议审定。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总投资额1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性投资项目,须经区委或区委专题会议研究决策,且研究决策前须报区财政局组织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400万元以下的可简化资金评估论证); 总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在研究决策前,须由区财政局报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行业部门联审后)组织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级评估论证后,须报省财政厅组织评估论证复核;实施项目后政府债务率大于300%、总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须报省财政厅组织资金来源评估论证。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完成区级决策程序后,须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投资联审;总投资额2亿元及以上的,在完成市联审程序后,须报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联审复核。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压低项目投资估算或拆分项目,规避项目决策评估程序。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经营性项目按国、省、市核准目录实行核准或备案制。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区发展改革统计局根据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报分管副主任、主任同意后直接下达立项批复。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须附有关部门依法出具的以下文件:

(一)区委会议或区委专题会议决议书;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的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

(三)财政部门的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或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

(四)需由上级财政部门评估论证资金来源的项目,须提供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来源审核意见;

(五)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一般应当委托市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估,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按审批时限要求办理立项手续,并及时将立项批复文件抄送同级财政、住建、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审计、统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立项批复,按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概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立项批复的估算投资额进行控制。

第十九条  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的原则进行初步设计。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批复估算10%以下的,由概算审批部门按变更管理程序批复后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立项批复估算10%(含)以上的,或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调整手续。未经审批同意的,按原批复限额修改设计。

第二十条  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审查,确保项目设计符合各类规划要求,避免因规划冲突或调整产生较大的投资变更。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在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投资规模,通过审查的初步设计概算必须符合国家、省以及市级有关计价规定,项目所采用的重大技术方案、主要设备和材料应当经济适用,对超规模、超标准的初步设计不得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概算按照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由区住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报区审计局备案。由上级审批的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其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60万元(含)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须经区分管线副主任、分管财务副主任和主任同意后,由区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概算批复、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财政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前报区审计局备案。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的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其预备费之和。预备费不得超过总投资的3%(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计预备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在概算调整批复前不予出具预算评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经批复的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工程项目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不接受任何增量,采购标准以上的原则上不得突破合同金额。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因施工图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方案变更、工程费用增减的其他变更,确需调整概预算投资的,对于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的,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管理;对于超过预备费的变更项目,项目在变更前应该先行概预算,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含)以下的,按以下变更管理程序报批后,原概预算审批部门据此下达概预算调整批复,且增加资金由建设单位争取资金解决。概预算应总额控制,如调整概预算后导致超立项估算10%以上的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执行。

(一)增加投资额10万元以下的,依次报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项目区领导批准;

(二)增加投资额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项目的区领导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发改局和其它相关单位集体研究,形成会议纪要;

(三)增加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共同审查后,提请书记办公会或主任办公会或同等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研究批准,形成会议纪要;

(四)增加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经分管财政区领导和分管项目区领导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查同意,提请区委会审定通过后方可执行。

工程变更方案确认后,必须按“先财评、再报批、后实施”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报批手续,然后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签发工程变更联系单,变更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人员现场验收,现场测量,现场签署工程变更签证单并附有照片和相关资料,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签证一律拒签,事后补签无效。

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的,概算审批部门须先商请区审计局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论,概算审批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各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应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对违规超概项目,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追责问责到位,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 

国有投融资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程序加强概算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评估、招标代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各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预算控制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决算严格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预算批复及相关调整批复执行。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按法定限额依法依规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货物、其他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省市相关法规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市里每年出台的政府采购标准时,也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前必须先进行财政预算评审,以财政预算评审结果作为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二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其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或本省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由项目审批部门会同有关区直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三十一条  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程序、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领导干部和交易当事人行为。  

第三十二条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概算及预算,超出概算招标的,必须依法履行概算、预算调整手续,手续不完备不得实施招标。加强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防止随意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中标后因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所有招投标和限额以上政府采购活动均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章  建设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区委区管委批准后,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政府投资项目由分管副主任牵头,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建项目专班,强化项目推进。

第三十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采用代建制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予以明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管理。

第三十六条  总投资4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合同,并依照合同管理相关规定,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经实施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依法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应在合同中科学确定工期,明确工期延误责任和违约责任条款,且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和移交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完成竣工验收、联合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依合同约定将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报财政部门评审,根据财政部门评审结论办理竣工决算。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项目投资和项目参建单位、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监督项目参建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保证项目施工现场符合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避免出现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对应当办理产权的资产,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做好投资统计、项目建档及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四十二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所选项目进行后评价。后评价应当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并严格按项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文件的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局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建设资金,并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工程首期预付款原则上为合同总金额的10%。工程项目未进行决算审计前,进度工程款付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80%。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拨付严格按照建设单位申请,区财政局审查(属上级发改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还须按要求报区发改局审查备案),分管项目区领导审批的程序进行,项目专户设在财政局的,还须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审批。

第四十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编制资金平衡方案,经区直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七条  区财政局要严控政府负债,不得超过财政承受能力举债建设。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程序与条件履行各类批复及调整手续的,超越审批权限审批的,对不符合规定的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的;

(三)违规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四)立项评审、概预决算审查、审计及相关监督检查结论、资金来源论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的;

(六)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的;

(七)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不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正确履行招投标程序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七)人为压低投资规模或拆分项目,规避决策程序的;

(八)未按规定实行代建制的。

第五十一条  承担政府性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未达到有关强制性标准的,由相关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规定将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使用中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中央、省、市、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央、省、市行业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湖管理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西管发〔2018〕3号)同时废止。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