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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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822


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二十条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突破、产业突围”工作任务,全面实施“三区战略”,推进“五大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第一条  支持对象

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通过招商引资新引进的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及资源开发型项目),企业或公司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西湖管理区范围内,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符合我区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和准入条件。

第二条  项目补贴支持政策

(一)项目用地支持补贴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项目,可以入驻西湖管理区工业集中园区,在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中给予补贴支持,支持标准为每亩土地成交价高于3万元/亩的部分,分三次补贴至企业。补贴到位进度原则上按照完成地下工程达到正负零给予40%、正式投产后给予40%,完成税收约定后给予剩余20%。“一事一议”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执行。(牵头审核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2.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依相关规定),实际容积率不低于1.0,项目建成达产后税收不低于18万元/(亩·年),其土地按评估价依法依规公开“招拍挂”出让。若未达到上述三个指标的,按照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其未充分开发利用土地面积由相关主管部门据实测算,并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予以收回。(牵头审核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二)厂房类项目支持补贴政策

1.购买政府投资厂房补贴:购买整栋厂房的,根据厂房成本给予一次性补贴。厂房建设成本高于2000元/㎡(建筑面积,下同),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厂房建设成本低于2000元/㎡的,按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根据企业购买方式,一次性付款的,在支付购房款当年经企业申请,按照上述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到位;三年分期付款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分三年补贴至企业,即第一年给予50%,第二年给予30%,第三年给予20%。(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2.租赁厂房房租补贴:租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返。凡租赁政府平台公司或国有企业标准化厂房的企业,合同期限不低于3年,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第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3000元/㎡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二年年初全返;合同期第二年,企业全面投产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实缴税收达到200-300元/㎡,返还所缴纳租金的60%,3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三年年初全额返还;合同期第三年,实缴税收达到300-400元/㎡,返还所缴纳租金的60%,400元/㎡以上的,所缴纳的租金在合同期第四年年初全额返还;税收核准标准:增值税等各种主营业务实缴税收。以上补贴由企业凭完税证明分年度一次性补贴到位。(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3.以租代购:企业可在承租期内申请将实缴租金款抵扣为部分购房款或购地款,以租代购的时间应约定在企业首次租赁厂房的前3年。(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三)整体搬迁项目补贴政策

对固定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生产基地转移至我区,并在我区注册独立法人的企业或项目,在生产设备搬迁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设备运输、拆装、吊装等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50%补贴(补贴基数以企业提供的设备运输物流发票和设备拆除、安装劳务发票总额为准)。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发改局)

第三条  优化生产要素配套支持

水、电(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路、气、网配套设施,由管理区负责将相关管线铺设或架至项目红线位置。

第四条  财政税收支持政策

实行税收奖励政策,即从约定的投产之日起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剔除征收成本之后,前三年100%奖励给企业,后两年50%奖励给企业。(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第五条  鼓励招商引资

鼓励全区区直单位、乡镇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项目落地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含公职人员)给予资金奖励,对特别重大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奖励资金按项目投资进度由区财政统筹分步发放,达到投资额的50%时给予不高于奖励总额的20%,正式投产后发放全部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一)对引进项目落地的相关区直单位、乡镇和村居,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奖励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成功引进工业和农业项目落戶西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按照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于招商工作中表现突出,为区里招来大项目、好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职级晋升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奖励对象,同一个项目有多个引资单位和引资人的,由投资人认定一个奖励对象申请奖励资金。

第六条  鼓励产业链招商

鼓励已落户现有企业引进优质产业链项目,对于此类项目,给予以下支持:

(一)对应给予第二、三、四条中的支持;

(二)新项目按约定投产运营且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达1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已落户现有企业10万元,新企业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每增加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额度则相应增加5万元。

两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第七条  支持兼并重组停产企业

为提升园区发展形象,盘活园区闲置资产,支持引进企业收购(含兼并、重组)盘活园区停产企业(经管理区认定的停产企业),对于此类项目,在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的税金全部征缴后,地方留存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后100%奖励给新组建的企业。(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第八条  融资贷款支持政策

凡规模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用于产业发展的,单笔贷款额度300万元(含)以上的,其当年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区财政予以适当补贴。前三年补贴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实际贡献税收地方留存的50%,享受前款第四条财政税收支持政策的企业,前三年补贴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财政贡献税收地方应当留存的50%。最高贴息不超过3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第九条  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为鼓励纳税大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对年度实缴税金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

为鼓励企业不断提升发展效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连续两年(含)以上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200万元(含)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当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的地方留存部分的3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类奖励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个企业不重复享受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条  物流补贴

年度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的规模企业,经企业申报,两西税务所核实后,按企业年销售额0.1%进行物流成本补贴,一个企业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申报企业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优质发展支持政策

(一)新购设备补贴:对企业因生产需要,一次性新增技术改造设备投资额(不含政府补贴资金)在2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二)鼓励规模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对年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用气进行价格补贴,根据企业用气量以0.5元/m³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地方财政税收实际贡献额的50%,一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三)鼓励企业入规入限。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限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四)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

对在创业板、主板挂牌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财政局)

第十三条  对外扩大开放支持政策

(一)进出口贸易补贴:外贸业绩实现零突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外贸业绩首次突破1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含)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二)对年度(自然年)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100万美元及以上(仅限货币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项目、金融类项目),按该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人民币。(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三)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进出口商品展销会,对在本区注册外贸资质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和贸易型外贸企业参加出口商品展会的,按基本展位费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获得的补助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国家、省级及其他部门(单位)明确给予资金支持或已优惠减收展位费的不重复支持。(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一)对获得科学技术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科技奖项的企业,国家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10万元,市级奖励5万元。获得重大科技奖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三)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获批创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10万元、3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四)发明专利奖励。企业凡自主研发申报国家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按1万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实现专利转让或受让的企业给予0.2万元/件的补贴。(牵头审核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一)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落户。在西湖管理区注册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注册当年或次年入限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二)鼓励电子商务载体发展。鼓励引进优质电子商务企业,对以电子商务企业或产业为主的运营单位,每引进1家“四上”企业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万元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三)扶持电子商务企业成长。对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平台年交易额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年平台交易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2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5万元。(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四)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2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2万元/家的物流运输费支持;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4万元/家的物流运输费支持;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3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6万元/家的物流运输费支持;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物流运输费支持。(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示范建设。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类荣誉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10万元、15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科工局)

第十六条  人才支持政策

(一)人才引进奖励:对工业企业引进优秀人才,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及发展,对我区产业发展有较大贡献、带来经济社会效益的,给予人才引进奖励。

1.企业引进正高职称、副高职称人才,分别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5000元/月、4000元/月;

2.企业引进高级技师、技师人才,分别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3000元/月、2000元/月;

3.企业引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分别给予工作和生活补贴每人4000元/月、3000元/月。

奖励条件为:以上人才需为企业在职在岗人员(不含挂靠人员),企业与以上人才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为引进人才在西湖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且申请奖励当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未间断过,奖励年限为三年,同一人才不重复奖励。(牵头审核单位:区人社局)

(二)子女就学政策:企业业主凭企业法人登记证等有效证件、企业员工凭签订的规范劳动合同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拒收企业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不得收取任何附加费用。(牵头审核单位:区教育局)

第十七  支持强化融资保障

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对接,积极为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借助市财鑫金控等合作平台,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问题;金融机构新增贷款支持区内重大工业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和新增企业流动资金成效显著的,区内专项资金及银行存款业务向其倾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整合专项资金,设立和用好产业基金,强力推进优势产业链发展。

第十八条  优化服务环境

(一)严优化政务环境。严格执行政务公开、服务承诺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跟踪、限时办结制度。实施“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全面推进涉企事项“一件事一次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行全程代办制和限时办结制,全程服务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

(二)优化营商环境。除刑事侦查、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执法行动外,对无法定职责擅自进入企业检查的扰企行为,将严厉查处。

(三)推进联系企业机制。实行区领导、部门负责人联系企业制度,持续推进“三送三解三优”行动,通过“四个一”机制(一个问题、一个牵头领导、一个责任单位、一个解决方案)为企业纾困解难,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书面交办,限期办结,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十九条  一事一议

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项目,可以由区委、区管委研究,通过“一事一议”决定。具体条件:“三类500强”生产型企业、上市公司(主板)或行业领军企业、央企重大投资项目、隐形冠军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重大项目。达到上述标准之一可申请“一事一议”。

第二十条  其他意见

(一)本意见由区科工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共同核定兑现方案。本意见一年兑现一次,由市场主体在每年12月20日之前向牵头审核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责任单位及牵头审核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交由区科工局汇总。区科工局和区财政局根据核实汇总情况,拟定支持资金额度建议,报区党委会议审定,兑现支持资金。

(二)本政策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2023年试行一年,但此前原有协议未履行完毕的继续按原协议履行。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本区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从优但不重复适用原则执行。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的项目,不再适用本意见同类型条款。

(三)对当年因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事件被查处的企业,除招商引资合同明确约定的条款外,取消当年奖励资格。享受本意见扶持的企业必须于享受扶持政策的最近一年起,在我区存续三年以上;如存续不足三年而迁出,则应退还优惠政策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