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直各部门:
《西湖管理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已经区管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
西湖管理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规范竣工验收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8号)、《常德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常政办发〔2022〕25号)、《常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无规划不建设,无设计不建设,无验收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区住建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住房建设方案图和施工图,指导乡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验收结果核查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专业技术人员等指导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五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由建房村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乡村建设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承建人)施工。
第七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建人应当协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章 竣工验收条件
第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组织竣工验收:
(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
(二)完成施工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
(三)承建人在住房建设竣工后,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住房建设相关标准,并向建房村民提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附件1); 建房村民委托第三服务方对农村住房质量进行监督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对农村住房质量提出意见,并在竣工验收申请上签字;
(四)具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施工过程的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五)具有建房村民与承建人签署的质量保修书(附件2);
(六)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并验收合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对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农村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也可委托村务监督委员会、乡村建设工匠协会或其他人员组织验收。建房村民或其委托人应当组织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组成验收组,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建房村民应当在农村住房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填写《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附件3),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书面告知农村住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十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各方陈述。建房村民、承建人、设计方、第三服务方等分别陈述农村住房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和选址、设计、施工等农村住房建设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查阅资料。验收组查阅施工记录、检查记录等农村住房施工质量管理资料。
(三)实地查验。验收组实地查验农村住房质量,检查是否完成合同(协议)约定的所有事项。
(四)形成结论。验收组对农村住房质量作出全面评价,并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是否合格形成一致意见。
参与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建房村民、承建人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存在需整改情形的,应依法整改合格,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农村住房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的《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附件4),作为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农村住房建设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
第四章 竣工资料归档
第十三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下列竣工资料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存档(附件5):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和相关用地手续,以及用地和规划核实合格证明;
(二)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三)施工图或设计方案;
(四)施工合同(协议);
(五)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七)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八)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九)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充分运用农村住房规划建设和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电子数据档案。
第十五条 建房村民和承建人对提供的建房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施行之日前已开工尚未竣工的适用本办法。
附件:1.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2.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3.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5.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附件1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申请
(建房村民):
由 工匠(或公司)承建的位于 乡镇
(街道) 村 组的你的住房,已于 年 月 日完成施工,( 公司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进行了监管,)达到竣工质量验收条件,请你组织相关单位(或人员)验收。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盖章):
(第三服务方: )
年 月 日
附件2
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建房村民: (以下简称甲方) 承 建 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和《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经协调一致,对 (农村住房全称)签订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一、保修范围及期限 1.地基基础工程: (年) 2.主体结构工程: (年) 3.防水工程: (年) 4.其他项目及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二、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及期限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7日之内组织维修,乙方没有在约定期内派人维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 2.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立即向农村住房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人员)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人员)出具保修方案,承建人实施保修。 3.质量保修完成后,需经甲方组织验收。 三、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其他 本质量保修书,由建设单位或户主、承建人在竣工验收之前共同签署,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建房村民 承建人 (签字):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件3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告知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本人在 村 组的住房定于 年 月 日在 (地址)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组人员有建设单位(或户主): ,承建人: ,设计方: ,第三服务方: ,专业技术人员: ,特此告知,请准时参加。
建房村民(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
建房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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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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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地址 |
县(区、市) 乡镇(街道) 村 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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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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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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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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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造价(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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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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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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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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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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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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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收 组 成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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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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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村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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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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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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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服务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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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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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质量验收内容 |
序号 |
验收项目 |
验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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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是否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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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建人对完工农村住房质量自查是否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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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有完整的施工质量保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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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有农村住房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进场复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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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房村民和承建人是否已经共同签署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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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整改的问题是否全部整改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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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验收条件是否满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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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 质量验收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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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单位 (人员) |
建房村民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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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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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建设工匠)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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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服务方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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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 |
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资料归档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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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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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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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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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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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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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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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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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资料归档文件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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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资料 |
提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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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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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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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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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扩建农村住房证明符合建房条件的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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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设计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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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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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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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记录和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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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场复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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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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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告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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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过程及竣工验收的影像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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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质量保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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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竣工验收记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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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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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结论: 该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归档文件已于 年 月 日收讫。 经办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常德市西湖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