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移民产业兴旺和转型升级,带动村集体经济、促进移民增收致富,根据有关规定,我局起草了本办法。
一、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民〔2018〕208号)、《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移民产业扶持的指导意见》(湘水发〔2021〕15号)、《关于整体推进“消薄攻坚、引领提升”八大行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常办发〔2022〕2号)、《<关于整体推进“消薄攻坚、引领提升”八大行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施方案>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常农领发〔2022〕6号)、《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二、适用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投入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性质产生效益的产业类项目、光伏电站以及资产收益项目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不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环卫公厕、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综合服务及网络等方面公益性基础设施),适用本办法。
三、具体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运转模式和监管责任,规范了全区财政性资金投入到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性质产生效益的产业类项目的审批程序、各方权益、利益联结模式、收益标准、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